一、合伙企业名称限制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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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包含有限合伙字样,以明确其企业性质。
2. 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、中国、中华、全国、国际等字样。
3. 名称中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字样。
二、合伙人资格限制
1.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
2. 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。
3. 法人合伙人应当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。
4. 其他组织合伙人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三、出资方式限制
1.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、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。
2. 合伙人以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,应当评估作价。
3. 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。
4. 合伙人不得以债务出资。
四、合伙协议内容限制
1.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、住所、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、出资方式、出资额、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等事项。
2. 合伙协议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3. 合伙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4. 合伙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。
五、合伙事务执行限制
1. 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。
2. 合伙人不得擅自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。
3. 合伙人不得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交易。
4. 合伙人不得擅自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。
六、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限制
1. 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、合伙期限届满、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等情形解散。
2. 合伙企业解散后,应当依法进行清算。
3. 清算期间,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。
4. 清算结束后,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依法分配。
七、税收政策限制
1.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,但合伙人需按照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2. 合伙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等相关税费。
3. 合伙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。
4. 合伙企业应依法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。
结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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