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金山区有限合伙企业监事会的运作,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章程。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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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金山区所有有限合伙企业的监事会。
第三条 监事会由合伙人选举产生,负责监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,维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责
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,其中一名为执行监事,两名为非执行监事。
第五条 监事会职责包括:
1. 监督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,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2. 监督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,防止损害合伙人利益的行为发生。
3. 审查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4. 召集合伙人会议,报告监事会工作。
5. 对合伙企业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。
6. 对合伙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。
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
第六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,会议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。
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包括:
1. 审查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。
2. 审查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。
3. 审查合伙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。
4. 审查合伙企业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报告。
5. 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。
6. 其他需要监事会讨论的事项。
第四章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
第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:
1. 参与监事会会议,发表意见。
2. 要求合伙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。
3.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4. 对损害合伙人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。
第十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:
1. 保守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。
2.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,维护合伙人合法权益。
3. 不得利用监事身份谋取私利。
4. 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内容。
第五章 监事会的解散与终止
第十一条 监事会因以下原因解散:
1. 合伙企业解散。
2. 监事会成员全部辞职。
3. 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监事会。
第十二条 监事会解散后,应当依法进行清算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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